第六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第一学年学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补助标准是每生2000元。县(区)人民政府在市财政入学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视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本级同类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贫困新生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八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各县(区)考生所在的中学和市属中学负责。各校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一)对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给我市的入学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将分配指标下达并及时划转资金。
(二)市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我市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市属中学、各县(区)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市级财政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县(区)中学、各市属中学。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必须在年度预算中适当安排县(区)本级入学补助资金,将计划资助学生人数、金额下达到辖区内各中学。
(三)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和市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各中学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按规定程序将本校拟受助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报送当地教育部门。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对上报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按规定给予批复后,及时将资助款拨付给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