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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日

南宁市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市属学校考生的资助工作以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为基本工作单位,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鼓励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资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每个预算年度应当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的要求,学生所在中学的县(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市、县(区)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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