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日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高等教育)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在本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20个、一等奖60个、二等奖120个。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