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7]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为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基层农业基层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一)进一步细化明确公益性职能。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检疫;农业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作物常规良种的保纯、扩繁;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动植物良种繁育;农业标准化实施指导;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管;森林、草原火警火灾预报和森林防火;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推进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分散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进一步提高其统筹县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能力。县以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公益性职能履行和方便农民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畜牧兽医机构按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8号)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设置原则上维持现状,应进一步整合力量,强化技术推广职能。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地在改革中要明确具体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行政职能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履行好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