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部门配合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企业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启动项目并实施拆迁。
六、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管理意见
(一)骑楼城改造建设项目及配套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等手续。
(二)“更新整饰”骑楼项目原则上实行“谁家的孩子谁抱”,由被改造或受益单位及个人承担改造建设资金。由房屋业主自行出资按规划要求改造建设的,其房屋改建后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可按规定给予办理产权手续,涉及原有房屋结构用途改变的,可按改造后的结构用途给予办理确权手续。
(三)“修旧如旧”骑楼项目原则上结合“拆除改造”或“更新整饰”的骑楼项目实施。如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则按照抽肥补瘦的原则适当给予项目优惠条件后,由项目业主依据规划要求改造建设;如属“更新整饰”范围的,则由城区政府负责筹资改造建设。
(四)城区自筹资金或自行招商引资实施骑楼改造建设的,根据实际投资额大小,可相应出让一定年限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和命名权等办法给予补偿和奖励。
(五)骑楼城改造建设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应按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执行。拆迁补偿方式可根据项目具体条件和被拆迁人的意愿优先考虑原地回迁安置,回迁时先签约的住户优先选房,并以相当原有认定建筑面积标准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原则上可以零差价结算,不等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
(六)被拆迁单位需外迁的,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七)被拆迁住户按规定给予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条件特别困难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指挥部同意可优先安置廉租住房等。
(八)骑楼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实施改造建设工作的,经指挥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九)骑楼城改造建设涉及市本级行政性规费的,经指挥部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如下标准缴交:
1.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30%以下收取。
2.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市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30%~50%收取。
3.涉及的收费部门(或单位)为自收自支单位的,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十)骑楼城改造建设中,对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按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七、部门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城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骑楼城改造建设项目的实施。
市建委负责组织研究及编制骑楼城改造建设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的建设条件、实施意见和优惠政策,负责协调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骑楼城片区规划及报批工作,负责涉及历史传统保护街区项目的报批工作,出具项目蓝线图、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有关规划定点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