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污染物总量削减责任
(一)进一步落实各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加强对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依据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工业,科学发展产业,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能源建设,科学制定年度污染物总量削减实施计划。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污染治理项目,进一步落实治理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污染治理工程按期保质完成。要根据《省政府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相关收费政策,仍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地方,要抓紧开征;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由当地财政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进行补助,同时省里不安排这些地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的补助投资。要强化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目标和责任的检查考核,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落实省有关部门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钢铁、电石、焦炭、铁合金、火电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扩张,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污染物总量削减。要进一步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并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
省经贸委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适时公布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名单,并对各地关停、淘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积极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推进重点行业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
省科技厅要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控科研开发的支持力度,促进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加快实施。
省财政厅要督促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的地方财政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确保正常运行。要加大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资金的投入,确保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环保应急装备设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省建设厅要加强项目调度,督促各地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配套建设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垃圾收集储运设施。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各地按环保标准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督促已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按《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要求运营,分期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在建设第二期工程时,首先要达到一期工程的处理水量要求,并督促各地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省环保局要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督促列入《责任书》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按期完成。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不达标和不能满足总量指标要求的企业,要严格实行限期治理。要加强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督促企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重点工程,要给予环保专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