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07]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省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贵州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贵州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统称《责任书》),明确要求我省到2010年末,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5%和7%。这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我省必须完成的任务。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和《责任书》的要求,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为实现“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打好基础。现就做好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层层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2006年9月,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向各地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将排污总量控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千方百计确保按年度、按计划、按指标完成任务。2007年4月底前,各市(州、地)要完成与辖区内县(市、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排污单位,落实到具体污染治理项目,切实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各市(州、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和2007年削减指标分解计划要于2007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