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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三)认真编制或修订后期扶持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172号)和《省移民办关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移办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指导和协调。
  后期扶持规划要以移民安置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组)民主议定的扶持方式为依据,按照上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扶持标准,分县、分库并限额编制。承担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确保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按时保质完成。库区所属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编制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并按要求完成所属县(市、区)和库区后期扶持规划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后期扶持规划报告在认真组织评审和逐级审核后,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审批。
  (四)抓紧编制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和协调。具体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水利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和《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规划大纲》要求,抓紧牵头组织编制《规划纲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审批,作为各县(市、区)编制《发展规划》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展规划》的依据。
  (五)扎实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1)扶持资金的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通过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实行全国统筹、分省计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2)扶持资金的分配。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进行分配。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以省移民办核定各市(州、地)的后期扶持人数为基数,按照年人均6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核定分配给各市(州、地)。(3)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必须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07〕19号)规定使用和管理后期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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