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1)淹地不淹房且未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2)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3)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6)已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各地如少报、漏报后期扶持人数,由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上级核定本市(州、地)、县(市、区)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
跨省、跨市(州、地)、跨县(市、区)移民身份核定登记工作,按照迁出地为主、迁入地配合的原则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要求,做好相关对接工作。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核实移民迁出时所属水库和县、乡、村、组、户,以及搬迁时间和原始证明等材料。移民身份核实结果要在移民迁出地和迁入地分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原则上,同一行政区内的跨地区安置移民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由本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安置移民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对2006年6月30日前国家批准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其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以及2006年7月1日至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新出生、符合《
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人口,可计列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操作,按照《省移民办、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黔移办发〔2007〕4号)执行。
(二)合理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但要充分体现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移民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的通知》(黔移办发〔2007〕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