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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二)基本原则。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要求,实施移民后期扶持要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与地方水库移民的原则;二是坚持有利于移民脱贫致富的原则;三是坚持全省统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是坚持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1)近期目标:2010年以前,解决现有水库移民总体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温饱线以上,饮水、交通、生活燃料等方面的突出困难得到解决。(2)中期目标:2015年以前,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使移民收入基本达到当地农民收入平均水平,同时,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3)远期目标:2025年以前,继续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安置所在县农民人均收入水平。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确定我省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一)扶持范围。我省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即经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扶持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指搬迁安置后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月起扶持20年。
  四、抓紧做好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一)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在扶持期内,省对各市(州、地)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以移民搬迁安置后的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在移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配合下进行。库区所属市(州、地)、县(市、区)要将上一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层层向下分解。后期扶持人口指标能够核定登记到人的要核定登记到人,难以核定登记到人的要核定到村民小组。采取现金直补扶持方式的必须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并逐级建立移民档案,做到户建卡、村建表、乡建册、县建档,做到不漏、不重、不错,不能违反政策规定扩大扶持范围和对象,更不允许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将扶持人口指标分解核定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采取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方式的,直补对象要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其他扶持人口指标分解核定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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