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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各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090万人左右。(省人口计生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等部门配合)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左右。(省经贸委牵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乡企局等部门配合)
  耕地保有量保持4376万公顷。(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154万吨以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1万吨以内)。(省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省林业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 210万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省卫生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抓好其他重要指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市、州、地要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另行下达。(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市、州、地耕地保有量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市、州、地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统计局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市、州、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情况。(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负责)
  4.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纳入对各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省人事厅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落实)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工作。
  1.新阶段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
  “百乡千村”扶贫工程。(省扶贫开发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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