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具体核算评估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发放,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对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也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积极推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的办法。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应审核一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建立保障对象备案和保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五)完善监督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县、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要将有关政策规定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结果、实际补助水平等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合理使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五、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各市(州、地)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分类确定省对地县的补助比例。地区类别划分和补助比例可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以各地应纳入保障范围的人数、省确定的全省平均补助水平为基数,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工作情况,按比例对各地核算补助。各地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筹集比例,并足额纳入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补助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