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目标。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基本形成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的确定既要能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并根据当地农村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各地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
(二)保障范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起步阶段,应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四、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审批。
(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和补助水平的确定。
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申请人家庭所获得的生产性补贴、奖励性资金、优待抚恤金以及捐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类别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