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黔府发[2007]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贵州”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进一步加大了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全面建立实施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并在部分地方开展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我省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任务十分艰巨,农村困难群众救助仍然存在政策不规范、投入不足、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问题,全省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切实解决家庭年人
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生活常年困难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社会互助、稳定土地政策相结合,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