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统普字[2006]24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统计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保障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晋统办字[2006]4号文件,太原市统计局也制定了相应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考核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太原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太原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保障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县(市、区)统计局。
第三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资料主要来源于基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和其他各项统计调查资料。
第四条 考核评比工作由太原市统计局普查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地基本单位统计和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考核评比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考核评比以百分制为评分标准,内容由组织实施、资料报送、数据质量、名录库维护和分析应用五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组织实施工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单位统计和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
(二)按照山西省和太原市统计报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地区(半)年报及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保证名录库维护更新的部门报表制度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