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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市财政投资项目立项由该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申报单位”)申报,申报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发展计划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申报单位提出报市发展计划部门,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前期工作。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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