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省劳动保障厅发送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的各类文件、工作通讯、信息,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发送到试点县劳动保障局;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
120. 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省级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除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外),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21.驻地省属单位职介机构资格认定、驻地省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试点县劳动保障局。
122. 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业务工作试点。
123.省辖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并签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权限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试点县公安机关设有网络监察机构的,由其负责;试点县公安机关未设置网络监察机构的,由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
12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125.收取两万元以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批。
126.评定残疾等级,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7.申报确认省一级光荣院的,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8.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试点县民政局、商务局审核后,联合报省民政厅、商务厅审批。
129.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
130.城镇退役士兵(不含转业士官)安置资格的审核,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31.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补助资金等涉及民政方面的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九、关于工商、统计、物价、质监管理权限
132.取消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规定,实行试点县登记、监管。
133.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属地工商所办理。
134.将《安徽统计信息》及一些重点统计分析资料的发送范围,扩大到试点县主要负责人,并增加试点县统计局为统计信息直报点。试点县享受与省辖市同等权限,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和信息资料。
135.向市级统计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意见等,均发送到试点县。
136.将《安徽省定价目录》中规定的省辖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省辖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省辖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必须经省辖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137.省物价局向省辖市物价部门部署工作、发放文件等,同时扩大到试点县物价部门。试点县物价部门在政策请示,上报信息时,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
138.行政相对人不服试点县质监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