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3.除国家规定外,试点县环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环监〔2003〕115号)规定的市级环保局审批权限。
74.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污染治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购买、报废放射源,省级绿色学校等项目。
75.原由省辖市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发放。原由省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审核后报省审批。
六、关于科技、教育、广电、文化、体育等管理权限
76.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7.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8.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9.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0.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1.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2.省教育厅印发各省辖市教育局、涉及县(市、区)的文件,直接印发试点县教育局。
83.试点县教育局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84.省教育厅在安排项目、资金以及受援项目时,对试点县给予倾斜。
85.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由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出县教师调动等,由试点县教育局负责审批。
86.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7.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8.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9.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0.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1.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2.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