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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4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省辖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交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45.省交通厅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凡是省辖市交通部门享有的,通知或印发到试点县交通部门。
  46.尽快建立行业管理渠道,赋予试点县有关部门行使省辖市相应的信息行业管理权限。
  47.在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以及信息产业有关信息获取等方面,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

  四、关于商务、旅游、外事管理权限
  48.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县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县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省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49.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50.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核准。
  5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商务厅。
  52.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53.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54.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报送纸质文件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纸质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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