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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
  (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
  (6)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3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发展管理权限
  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
  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38.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报送。
  39.试点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的,由试点县直接报省经委。
  40.在试点县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点。同时,将试点县直接纳入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对象。
  41.扩大试点县经济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情权,省经委出台的重要文件、政策、有关信息及时向试点县提供。
  42.从2008年起,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含国家车购税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试点县。
  43.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小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计划由省直接下达试点县,由试点县自行组织征收,由省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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