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公安部门或者保险公司的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报废、灭失的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自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渔业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条例》、
《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
《条例》、
《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2.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
附件1:
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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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计税单位 │年税额幅度│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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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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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
├────────┼─────┼─────┼──────────────────────────┤
│小型客车 │ 每辆 │ 360元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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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 每辆 │ 180元 │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 │
│ │ │ │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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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包括挂车、牵引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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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 │ │
│低速货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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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60元 │包括轻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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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作业车、轮式│按自重每吨│ 60元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
│专用机械车 │ │ │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
│ │ │ │式自行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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