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机动车车船税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所在地缴纳。
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辆的登记地。
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含临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的应税车船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车船购置发票所载的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机动车车船税应于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新购置(包括未使用)的车辆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缴纳;非新购置(包括停驶)的车辆,应自上一年度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纳。
船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自上一年度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纳。对自开票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货物运输发票领购簿中注明船舶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对非自开票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车船税纳税期满后,于纳税人申请或委托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查验其船舶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