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7〕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一日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除依照
《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
《条例》、
《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公安、交通、农机、渔业、军事等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分别按本办法所附的《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和《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本县(市)境内,乡镇、乡村之间(含市郊)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