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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三)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地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的申报、评审、考试和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杭科技创业,市政府决定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二)加强自主创业服务工作。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开设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汇编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服务指南,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人才招聘、项目交流等服务。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财综〔2006〕452号)的规定执行。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四、认真做好毕业生落户与接收工作
  (一)做好毕业生落户工作。继续实行积极、开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在增加人才总量的同时,优化人才结构:
  1.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2.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专科(含高职,下同)毕业生,在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落实就业单位的,予以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3.通过浙江省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浙江省内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落户按市人事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人〔2000〕290号)的规定办理。
  4.师范类毕业生可以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
  5.市区一般不引进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对于我市高校毕业生相关专业生源不足,省、市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工程生产一线和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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