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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
  积极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是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具体措施,也是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现实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活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重点做好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尤其要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培训、推荐、见习等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二、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各区、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6〕16号)精神,按照省、市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在原有推出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等岗位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再推出部分社区和农村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工作岗位。被录用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工作期间,人事档案可由所在区、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户口可挂靠在所在区、县(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委办〔2006〕16号文件的规定,确保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及其他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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