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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5、以上分担办法如有变动,另行公布。
  二、操作办法
  (一)每年秋季开学一周内,由各学校(含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统计符合享受免费待遇条件的学生人数,并将名单张榜公示(不少于三天),核定后按学生户籍所在地将名单分别报送相关镇区教育部门。
  (二)镇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各校上报名单进行复核,确保学生人数准确无误后,将符合享受免费待遇条件的学生人数报送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将核准应享受免费待遇的学生人数提供给市财政部门、各镇(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将各校按政策免收杂费、免收课本资料费所涉及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设立“免费义务教育补助”专户,按规定及时拨付到各中小学校账户内,保证学校正常运作。
  (五)2006年秋季及以后年度的“免费义务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等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是我市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是惠及千万普通家庭的一件好事、实事,各有关部门要把党和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财政、教育、物价及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认真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贯彻落实好免费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办小学、初中开学时一律不得向应享受免费待遇的学生收取杂费或杂费差额。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政策,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三)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政策不出偏差、执行到位。市教育局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统一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各级政府承担学校公用经费的规范要求。免费补助费低于公用经费标准,要按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补足。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免费人数,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核准学生人数,对虚报、漏报、重报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学生在学期中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流动,确有特殊原因需流动的,所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应免费用。
  (五)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工资以及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由镇区政府自行承担,必须列入镇区年度预算范围,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校舍维修改造的质量和效益。市政府每年将根据镇(区)财力状况对困难镇(区)给予支持,逐步加大对财力薄弱镇(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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