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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出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出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6〕48号)


市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出租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出租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清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3〕140号)和《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规定》(中府〔2002〕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已出租物业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城区公房管理所除外),必须在2006年7月31日前,如实将物业出租情况报送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二、租约未到期的物业暂由原单位管理,请各相关单位检查租约是否明确该出租物业的基本状况,包括地点、面积、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出、承租双方的权责利等要素,若要素不全,请尽快签定补充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租约变更或终止时,物业必须移交市财政局纳入资产出租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委托市土地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开竞价方式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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