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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6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6〕6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
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购置管理,规范办公设备配置,提高办公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使用市财政资金的单位。
  二、主要设备项目及配置标准
  (一)计算机。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需要,配置国产主流产品。台式计算机价格7000元以内,配置数量不得超过单位实际人数;笔记本计算机价格13000元以内,配置数量不得超过每5人1台。
  (二)数码摄录设备。数码相机价格3500元以内,数码摄录机价格8000元以内。原则上每单位限各配置一台。
  (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价格3500元以内、喷墨打印机价格3000元以内、普通激光打印机价格3000元以内、工作组打印机价格8000元以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数量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数。
  (四)复印机。复印机价格10000元以内,复印打印一体机价格30000元以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内设机构数。
  (五)传真机。价格3000元以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内设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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