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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目录》的政策重点是: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鼓励发展效益农业、生态农业。按照“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引导产业分类集聚(集),积极引进资金与技术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和装备制造业(重),在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内源型经济的发展(内)”的思路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医药、新材料、新型环保、光机电一体化、精细化工和包装印刷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产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电气机械、金属制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继续壮大现代流通业,提高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中介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构建适应新型工业化要求的生产服务平台;加快文化产业改革开放步伐,继续壮大旅游业和房地产业,鼓励发展居民服务业,构建与“两个适宜”城市要求相适应的生活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发展步伐,构建体制健全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组团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产业聚集发展,形成一批特色突出、技术先进、产业配套、效益优良、辐射力强的产业集群,提高产业竞争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产业政策
  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已建、在建或新建的产业项目均适用本《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项目准入、财税、信贷、土地、要素价格管理等方面适用以下各项规定:
  (一)对重点鼓励发展类、区域鼓励发展类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二)对限制发展类的新建或扩建项目,除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外,禁止建设,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核准,市规划、国土、建设、环保、质监、安监、消防、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属于限制发展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三)对禁止发展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已有禁止发展类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参照国家规定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市有关部门、镇区和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予以淘汰。对《目录》明确禁止发展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生产和使用。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重点鼓励发展类、区域鼓励发展类项目,优先供给土地;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限制发展类新建或扩建项目,市国土部门及各镇区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属工业项目的,在我市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未出台前,投资强度参照《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6号)规定,按我市上一等别地区标准执行。对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的向市外转移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性控制规划前提下,市规划、国土部门优先办理土地转功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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