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9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方式,经研究,决定对《
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3〕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足额补缴中断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停保,之后如本人提出要求再参保,视为重新参保,医疗保险待遇按重新参保人员予以支付,其达到退休年龄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参保期间多次变换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参保人,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累加计算;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中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