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许可申请人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六条 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的行政许可投诉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诉事项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
  (二)投诉事项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办理;
  (三)中山市监察局认为投诉事项应由其直接处理的,由中山市监察局办理。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中山市监察局认为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办理结果报中山市监察局。
  第八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者已整改或已作出处理的,可以终结调查并作说明。
  第九条 行政许可投诉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中山市监察局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行政许可投诉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投诉处理、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