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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出租屋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则

  (一)指导管理服务中心(站)落实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配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承租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三)落实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措施。
  第七条 管理服务中心(站)职责:
  (一)以管理服务中心(站)宣传栏等为依托向出租人及承租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承租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四)向镇(区)计生部门提供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信息,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
  (五)落实与承租人签订包含计划生育内容的《中山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包含计生内容的《中山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主动向承租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不将房屋租赁给不符合政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居住;
  (四)及时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到租住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登记备案;
  (五)发现承租人有怀孕、生育的情况,在3日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政策怀孕的,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对承租人落实补救措施;
  (六)及时督促查环查孕对象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查环查孕;
  (七)协助综合协管员做好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l5日内到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查验证件登记手续;
  (二)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
  (三)参加季度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及时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应当及时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当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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