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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出租屋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中山市出租屋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则
(中府办〔2006〕71号 2006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屋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承租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承租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 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和指导及监督检查;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配合各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区办事处,下同)、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内出租人及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出租屋出租人(包括出租屋主及转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应当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镇(区)计生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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