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中府办〔2006〕71号 2006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包括兼有生产、经营、仓储等用途)的出租屋。
第三条 各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及消防大队要积极协助辖区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及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屋消防管理档案,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配合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调查活动;
(四)以管理服务中心(站)宣传栏等为依托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与出租屋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各镇区、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租住人员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提高认识,对照检验,自行整改。
第六条 各镇区应定期统一组织、布置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过期不整改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