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雨季秋季营造林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73号)
一、进一步加强对营造林工作的组织领导
营造林工作是我区林业建设的基础,是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把雨季和秋季营造林工作纳入当前农村牧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营造林工作的组织领导,抢抓有利时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管理,适时开展。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营造林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造林绿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提高营造林质量
各地区要积极推广以抗旱造林为主的先进技术和科学治理模式,要把科技支撑保障措施贯穿于营造林的全过程,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选择造林方式,提高建设质量。一是大力推广科学合理的植被恢复方式,突出生态优先原则,实行多林种、多树种结合,大力发展和优先使用优良乡土树种。二是针对我区自然条件差、造林成活难度大的特点,大力推广应用节水、保水等为主的抗旱造林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营造林质量。三是积极开展中幼林抚育工作,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林分质量。四是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营造林质量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技术承包责任制,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做到事先有指导、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确保造林成活率的提高。
三、切实巩固建设成果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补植补播工作,统筹安排,既要做好2007年造林地块的补植补播,又要把近几年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造林地块全部补齐。要加强林地保护,建立和完善林木管护制度,把管护任务落实到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户,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五个严格”的保护制度,以林政和森林公安为骨干,以群众性管护组织为基础,层层建立管护机构,落实管护责任,明确责权利,切实保护好建设成果。要进一步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打击各类破坏林木的行为,坚决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