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消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取消资格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资格的情形消除后,重新申请资格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应当每年接受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连续两年未参加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培训的,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六个月。暂停期满后应再次接受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情况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
申 请 人 姓 名 :
执业机构(单位)名称:
填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执业医师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使用。前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后半部分由有关部门填写。填写的内容应经人事组织或档案管理部门审核认可。
2、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应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3、“照片”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4、专业学习及培训简历应从中学毕业后填起。
5、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贴照片处│
├──┼───┼───┼─┼─────┼────┤ │
│籍贯│ │民族 │ │学历/学位 │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执业机构(单 │ │ │
│位)名称 │ │ │
├──────┼────────────────┴────┤
│通讯地址(邮 │( ) │
│政编码) │ │
├────┬─┴───────────┬──┬──────┤
│本人联系│ │传真│ │
│ 电话 │ │ │ │
├────┼─────────────┴──┴──────┤
│电子邮箱│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 及 │ │
│任职时间、聘任单│ │
│ 位 │ │
├────────┼───────────────────┤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 │
│任职资格及取得时│ │
│间、审批机关 │ │
├────────┼───────────────────┤
│ 所附资料清单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 │□2.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复印件) │
│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书(复印件)│
│ │□5.培训考试合格证 │
│ │□6.其他有关资料 │
│ │ │
├────────┼───────────────────┤
│ 申请专业 │□ 1.尘肺 │
│ │□ 2.职业中毒(含职业中毒、物理因素 │
│ │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
│ │其他职业病) │
│ │□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 │□ 4.职业性眼耳鼻喉、口腔、皮肤疾病 │
│ │□ 5.职业卫生现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