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实行考核制度。考核考试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发给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专业同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专业。
报名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请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的人员可选择不同专业报考。
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
(二)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2年以上;
(三)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
(五)近两年内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核。
经省卫生监督所审核通过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审批通过者发给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对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资格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认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在认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不得从事超出认定专业范围的职业病诊断活动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未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和职业健康监护主检工作。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