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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对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和在突发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考核制度。考核考试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发给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分为职业病临床和职业卫生现场两大专业,其中职业病临床专业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四)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第八条 报名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请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的人员可选择不同专业报考。
  第九条 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近两年内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核。
  经省卫生监督所审核通过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审批通过者发给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相应技术证书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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