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7〕28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促进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025-83620633。
附件: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试、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管理。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