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7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好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药品安全放到与食品安全同样重要的位置,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行政领导责任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在充分发挥药品安全监管垂直管理体制优势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简称“两网”)建设等工作考核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好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定期评估工作,积极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21号)要求,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净化药品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药安全。
二、抓住关键环节,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
(一)抓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关键环节。在药品研制环节上,对现有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查,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大的产品,保障上市药品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切实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制剂的整顿,不断完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管理办法;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核,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上,对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并切实加强对驻厂监督员的管理;加强对GMP认证企业和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在经营环节上,重点开展对GSP认证企业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农村牧区药品“两网”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牧区药品市场的整顿,保证广大农牧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方便及时。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上,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储存质量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