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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八)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汽车配件、成品油、酒类、化妆品、手机和卷烟等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反弹势头。深入开展报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清理非法、虚假认证,严惩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
  (九)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旅游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打击银行业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整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和变相期货交易。规范保险业经营行为,整治保险理赔难、销售误导和骗保骗赔。打击非法集资。查处网络炒汇、非法买卖外汇、违规收结汇等外汇违法行为。惩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行为。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的“四黑”,即“黑社”、“黑导”、“黑车”和“黑店”的违法经营行为,开展对“零负团费”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化肥、医药、电力价格和涉农、教育、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加强反走私工作。重点打击进出口货运渠道价格瞒骗、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及走私货物交易行为,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坚决防止走私回潮。
  (十一)深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搞好重点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十二)开展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市场监管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业和个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力争从源头上予以遏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并将专项整治纳入经常性工作,稳步推进,使其尽快规范化、法制化。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保护伞”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有关执法单位之间,以及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工作平台。探索建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机制。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部门执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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