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数据清理、核对制度,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网络信息但无纸介等原因造成的超过15个工作日未能支付的医疗费用,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及时清理在途数据。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费用申报核对机制,及时对本院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对,对于上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回款的医疗费用,要及时与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二十五、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结清上个医疗保险年度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11月30日前,结清上个医疗保险年度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超过清结时间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再支付。
附件2:
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标准
┌───────────┬─────────────┬───────────────┐
│ 押金 │ 老年人 │ 学生儿童 │
│住院费用 │ │ │
├───────────┼─────────────┼───────────────┤
│ 10000 │ 4800 │ 3500 │
├───────────┼─────────────┼───────────────┤
│ 30000 │ 12800 │ 9500 │
├───────────┼─────────────┼───────────────┤
│ 50000 │ 20800 │ 15500 │
├───────────┼─────────────┼───────────────┤
│ 70000 │ 28800 │ 21500 │
├───────────┼─────────────┼───────────────┤
│ 100000 │ 40800 │ 30500 │
└───────────┴─────────────┴───────────────┘
附件3:
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暂缓申报申请表
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
┌────────┬─────────┬──┬────┬─────────┬─────────┐
│ 姓名 │ │性别│ │ 人员类别 │ │
├────────┼─────────┴──┼────┼─────────┴─────────┤
│ 公民身份证号 │ │ 手册号 │ │
├────────┼────────────┴────┼─────────┬─────────┤
│ 出入院时间 │ - │ 病历号 │ │
├────────┴────┬────────────┴─────────┴─────────┤
│ 总金额(元) │ │
├───┬─────────┼────────────┬──────────────┬────┤
│ 其中 │ 大病支付金额 │ │ 个人自付1 │ │
│ ├─────────┼────────────┴────┬─────────┼────┤
│ │ 个人自付2 │ │ 自费金额 │ │
├───┼─────────┴─────────────────┴─────────┴────┤
│申请暂│医保办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缓支付│ │
│ 原因 │ │
├───┼──────────────────────────────────────────┤
│市、区│ │
│、县医│ │
│疗保险│ │
│经办机│ │
│构意见│ │
│ │ │
│ │审批期限:最迟于 年 月 日前申报 │
│ │主任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