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办理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首次在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核查“审批单”与《手册》的“特殊病种”信息是否一致,并将《手册》及“审批单”留存。“审批单”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存档、单独管理。
十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建立“特殊病种”的门诊病历,并按市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2号)要求加强管理。
十五、“特殊病种”参保人员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次进行结算;肿瘤患者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按疗程进行结算;肾透析患者按月进行结算。
十六、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参保人员结清所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并填写《手册》。
十七、《手册》上有“特殊病种”审批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时,要在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院端外挂接口软件中按“特殊病种”进行登记。
十八、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时,应按市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3号)规定为参保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所需材料。
十九、由于异地就医、急诊留观、学生儿童办理缴费手续延迟造成的暂时黑名单,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要于出院后60日内,携带《手册》到参保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住院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
2、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急诊留观证明、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
3、“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
二十、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需要市医保中心审核的大额医疗费用,以及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二十一、对于由社保所申报的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按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并填写《手册》。其中老年人单次超过5万元、学生儿童单次超过7万元医疗费用,需由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见附表5)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核。
二十二、对于跨医疗保险年度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应按费用发生的日期审核。对于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上年度急诊留观医疗费用,应将医疗费用发生日期准确填写在《手册》上,医疗费用与上一医疗保险年度累加计算。
二十三、医保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拒付或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