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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三、办理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首次在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核查“审批单”与《手册》的“特殊病种”信息是否一致,并将《手册》及“审批单”留存。“审批单”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存档、单独管理。
  十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建立“特殊病种”的门诊病历,并按市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2号)要求加强管理。
  十五、“特殊病种”参保人员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次进行结算;肿瘤患者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按疗程进行结算;肾透析患者按月进行结算。
  十六、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参保人员结清所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并填写《手册》。
  十七、《手册》上有“特殊病种”审批信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时,要在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院端外挂接口软件中按“特殊病种”进行登记。
  十八、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时,应按市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3号)规定为参保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所需材料。
  十九、由于异地就医、急诊留观、学生儿童办理缴费手续延迟造成的暂时黑名单,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要于出院后60日内,携带《手册》到参保时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住院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
  2、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急诊留观证明、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
  3、“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
  二十、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需要市医保中心审核的大额医疗费用,以及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二十一、对于由社保所申报的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按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并填写《手册》。其中老年人单次超过5万元、学生儿童单次超过7万元医疗费用,需由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见附表5)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核。
  二十二、对于跨医疗保险年度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应按费用发生的日期审核。对于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上年度急诊留观医疗费用,应将医疗费用发生日期准确填写在《手册》上,医疗费用与上一医疗保险年度累加计算。
  二十三、医保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拒付或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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