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患者出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用结算,结算时要认真核对网络信息与《手册》历史信息,与患者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及自费费用。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准确记录在《手册》上,于2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上传结算信息,并报送纸介,其中老年人单次超过5万元、学生儿童单次超过7万元的医疗费用直接报送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
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暂缓申报申请表》(见附表2),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批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七、对于住院期间跨医疗保险年度的老年人,定点医疗机构要于每年12月31日进行一次中途结算。次年1月1日确认下一医疗保险年度是否足额缴费,足额缴费的可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未继续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次年医疗费用。
对于住院期间跨医疗保险年度的学生儿童,定点医疗机构要于每年8月31日进行一次中途结算。9月1日和出院结算前分别确认下一医疗保险年度是否足额缴费,如出院结算时足额缴费的可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未足额缴费的第二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结算。
八、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表3),在参保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就诊信息表》。
九、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中医、专科及A类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种”的,可在本人选择的2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异地就医的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十、参保人员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表4,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十一、参保人员持《手册》及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审批单”,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十二、参保人员“特殊病种”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时,审批期限为审批之日至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老年人为每年度的12月31日、学生儿童为每年度的8月31日)。在审批有效期内只支付一个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