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7]4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附件2: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标准
附件3: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暂缓申报申请表
附件4: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
附件5: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附件6: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参加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住院治疗时,必须持《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统称《手册》)并按要求出示。
二、对于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查验《手册》并将《手册》留存,收取参保人员个人应交纳自付部分的预交住院押金(预交金标准见附表1)后收其住院治疗,并于参保人员入院当天完成信息系统登记,上传在院信息。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必须持上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在24小时内到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再入院的,可按转入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周期连续计算。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