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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20日 深府办〔2007〕95号)


  《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量、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负总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指标
  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农林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以及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指标,结合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提出各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量和建设占用补充耕地量的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四、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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