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制度的通知
(办字[2007]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制度
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程,促进我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列入年度省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证书》。持“一卡通”证书项目单位,享有本制度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有关部门要明晰项目审批事项、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辑印成服务指南,提供给重点建设项目单位。
第三条 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优先加快办理。手续完备、材料符合要求,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等文件进行评估的,受委托中介机构要尽量缩短评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对依法可以行政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及时组织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及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和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考虑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国家和省新增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