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法治,加大环境保护监管力度。推动制定河北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地方法规,适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等规章制度。
完善环境标准。以钢铁企业有效整合为突破口,在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医药和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建立地方环境准入制度,制定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性排放标准为辅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加强乡镇和街道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
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认真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四)创新机制,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投入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将自然资源及环境容量资源化、资本化和产权化,在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基础上,以电力、冶金、化工、建材、医药和造纸行业为重点,在“两控区”、环境敏感的河段和流域,开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力争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全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制度。认真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生态补偿相关政策,解决上游与下游、开发区域与保护区域、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受益人群与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使经济欠发达但生态环境尚好的地区有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使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有恢复治理的动力。
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制定环境保护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的准入标准,开放环境污染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建立有益于污染治理市场发育的价格体系,合理调整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收费标准,保证“保本微利”运营。
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不低于经济增长水平。完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拓宽环保投资渠道。落实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排污费用于企业污染防治和重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绩效。
(五)依靠科技,增强环境保护技术手段。大力推进环境领域的科技创新。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技术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环境保护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开展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体系的研究,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科技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体系,利用高科技监测、监控和信息手段,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发展环保产业。发布《年度河北省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指导性指南》、《年度河北省环境保护最佳和实用技术目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施行招投标机制,抑制不正当竞争。积极扶持和培育环保龙头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集团化发展的路子。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实行相关的职(执)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形成多功能全方位的环保产业政策、市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