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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立水库安全巡查制度。非汛期,水库安全管理人员每2天至少巡查、检查1次。汛期,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且库区无降雨时,每天至少巡查2次;遇降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加岗加哨,实行24小时值守,并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和观测。巡查、检查的重点为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含压盖层范围)、坝肩、输水洞(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水库管理单位要制定包括险情报告和处置程序等内容的巡查、检查工作程序,规范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巡查、检查情况要记录在案,并整编归入水库技术档案。
  四、做好前期工作,加固病险水库
  各地区要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纳入同级政府及其水利部门的工作重点,力争在3年内全面完成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要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签订的责任书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前期工作,加大地方资金投入,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对于国家和市财力投入在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对于列入2007年加固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完成加固任务;对于已经完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尽快发挥工程效益;对于在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加强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三制”要求,组织好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五、检查防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目前汛期已至,各地区要采取水库管理单位和业主自查、主管部门核查、防汛指挥部门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水库的防汛准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各级责任人要亲临现场,切实抓好责任、队伍、预案、物料及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对位置重要、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和已确定但尚未治理的病险水库要重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并登记备案跟踪督办;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和下游群众转移安置方案,落实好汛期安全的各项应急措施。对已确定为病险水库和安全度汛没有把握的小型水库,要在汛前采取措施,腾空库容,空库迎汛。对于位置重要的山塘坝和降等报废的水库,也要参照上述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检查人和被检查人都要在检查后签字确认,检查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同级政府及其防汛指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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