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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切实落实国家、省水库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全市各类水库度汛安全运行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区要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逐级、逐库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水库安全状况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和业主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汛期前,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库人员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水库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大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2)型水库,均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要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小(2)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采取有力措施,筹措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经费,制定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务报酬的依据。要加大对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水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具体专职管理人员的聘用、培训工作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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